7月22日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聊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(聊金罚决字〔2025〕37-39号)显示,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(原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),贷款管理不到位,被罚款35万元。

刘钢(时任原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行长)、孙晓琳(时任原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行长助理),被警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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